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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强奸述过程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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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强奸案需要什么东西

法律主观:状告他人犯强奸罪的,需要的证据一般包括录音录像、体液残留、毛发残留等。《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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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中的立案证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女人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拿东西将对方砸死了,会被判刑吗?

如果强奸行为正在进行,则可认定为无限防卫,即便用板砖拍死男子,亦不应追究任何责任。如果强奸已经结束,但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则可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这名女子其实是属于正当防卫,所以这名女子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件事情的经过其实就是这名女子在地里面喷洒农药,因为天气比较热,所以穿的自然也不多。

女子在被强奸过程中,将施暴者打死属于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以不用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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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罪在开庭上犯罪嫌疑人用不用说事情的经过才判刑

1、主要是事情经过,不用细说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2、如果强奸罪已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应当做询问受害人笔录,警察应当详细了解事情经过,以便破案,为追究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如果受害人的未成年人受害人家属可以在场。

3、涉嫌强奸罪没有证据,只有当事人口供,如果受害人与被告人对强奸事实没有异议,法院可以定罪。人民法院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机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其有罪。在最终判决作出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之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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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于违背妇女意志,主要还是被害人的陈述,当然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则更好。楼上提到目击证人,但在此类事件中,有直接目击证人在场的情况很少。按一件处理。另一件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会起诉。

5、强奸案是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想撤就可以撤的。既然已经立案,说明犯罪事实是成立的,肯定要判刑。只不过是双方在民事方面取得谅解,女方翻供说不是强奸,女方可能要承担诬告的责任,涉嫌诬告陷害罪。

唐慧的事件经过

即“唐慧女儿案”。2006年10月,年仅11岁的唐慧女儿失踪。后经查实,唐慧女儿被周军辉等人骗奸并被胁迫卖淫。

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永州唐慧的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

唐慧,女,1973年10月1日生,“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2006年年仅11岁的乐乐遭到多人强奸、轮奸,被强迫卖淫,其间遭受虐待。母亲唐慧发现之后想方设法救出了女儿。

从来没有一个女人的自由这样牵动人心。《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在内的舆论进行了大量呼吁后,第9天,唐慧的劳教决定经过行政复议终被撤销。在劳教所的生活非常规律,早上做操,吃早饭,背弟子规。

强奸罪的认定

法律分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认定成立强奸罪处罚方式如下:犯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新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简述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一)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4、强奸罪的主要特征 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5、强奸又可以称为“性侵犯、强制性交或者性暴力,它是一种在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使用胁迫、暴力或伤害等手段,强迫受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妇女、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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