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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逻辑过程(成文法的形式)

本篇目录:

什么叫成文法?什么叫判例法?

1、不成文法是“成文法”的对称。一般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在法学上称为法的间接渊源。

2、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由于它不是经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也称为非制定法。有的法学著作把判例法也称为不成文法。

成文法逻辑过程(成文法的形式)-图1

3、分类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形式不同: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

4、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5、于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二十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纷纷引入判例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一直采用的是成文法的法律形式。在这些成文法无法应付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时,司法解释应运而生。

6、其中以国家和地区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最主要的成文法,即法典,这也是狭义上的成文法。

成文法逻辑过程(成文法的形式)-图2

说说成文法与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优缺点

成文法 优点:严格,稳定,便于查找,易于操作;缺点:易僵化,死板,对文字词义的依赖性强。判例法 优点:灵活,逻辑性强。缺点:非专业人士较难理解和掌握,论证过程需要负责的推理,实践操作不便。

成文法和判例法的优缺点如下:成文法的优点:成文法可以总结过去的立法经验,体现社会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通过明确而准确地规定了具体条款,易于理解,避免了操权者滥用自由裁量权。

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判例法,是指由某一类法院的判决或由某一类法院法官的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本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而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并且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

成文法逻辑过程(成文法的形式)-图3

英美法系本身就是判例法,事先有了判例后才形成文字法的。它的好处是当一件案子出现后有例可循。坏处是对有一些新型的案例变数较大,而且随意性较强。

自然法,习惯法,成文法的区别联系

1、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2、习惯法、自然法、成人法是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之间有一些区别。 习惯法(Customary Law):通常是基于社会惯例和传统,它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体系。

3、与自然法的区别在于,自然法没有国别种族领域的限制,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能认可的一些规则,更接近于一种普适的价值观、正义观。习惯法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只有认可和了解这一规则的人才会去适用。

4、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基本法和非基本法。

5、贵族享有了太多特权,他们有任意解释和曲解习惯法的权利,所谓习惯法就是不成文的规条,这导致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日益剧烈。两个阶级经过长久的斗争,才有了罗马成文法,这部成文法最早也称“十二铜表法”。

6、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它与“公民法“、”成文法”的区别在于它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简单阐述中国法制史上成文法传统及“大法虚显”?

1、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向全社会公布,被称为第一次铸刑鼎,又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这两干余年的法制历史。

3、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

4、《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明律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①吴天年《大明律》。

5、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铸刑鼎(中国法制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②这里就当时争论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作归纳阐述。“临事制刑,不予设法”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存废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等“法家先驱”③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战奉行了千余年的奴隶制秘密法制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成文法的形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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